粤府办〔2018〕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激励社会自主创新、激发人才创造活力、营造良好创业氛围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不断提升科技奖励质量水平,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发展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历史性机遇,遵循激励自主创新、支撑战略发展、鼓励开放合作、突出价值导向、坚持质量优先原则,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奖机制,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着力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科技奖励体系,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重要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重组科技奖励体系。
按照国家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调整省科学技术奖的奖种设置,在省科学技术奖现有三大奖种基础上增设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重组后,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等五大奖种。
(二)实行提名制。
将现行由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方式,改为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三)创新评审制度。
定标。分类制定以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为提高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效率和候选项目质量,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对象的真实情况,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对象贡献程度及奖种、等级建议。评审专家应严格遵照评价标准,分别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
定额。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授奖总数由不超过264项减少到不超过185项。鼓励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逐步提高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授奖数量比例。适当提高奖金标准,强化科技人员的荣誉感和成就感。
(四)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并适当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授奖人数和单位数,进一步推进省科学技术奖励对外开放,逐步推动实现符合条件的省外、港澳台、国外人士依法依规平等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活动。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提名。
(五)规范科学技术奖设置权限。
除深圳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可单独设立科学技术奖以外,省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均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六)优化专家评审机制。
各阶段评审专家履行对候选项目(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以创新能力、创新质量、实际贡献为导向,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客观、公正评审的作用。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
(七)健全公开透明的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评审结果,对候选项目(人)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充分发挥相关监督机构的作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建立健全科技奖励后评估制度,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对重复提名、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要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参与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八)积极对接国家科技奖励。
鼓励和推荐我省高水平专家进入国家科技奖励专家库,参与国家科技奖励评审。大力支持获得我省突出贡献奖的个人,以及其他奖种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和个人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相关部门和地区要认真做好成果提名、宣传发动、业务培训、审核把关等服务工作,并积极沟通对接国家相关部门,推动我省科技奖励工作与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的有机衔接。省财政对我省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和个人给予配套奖励,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
(九)大力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发挥我省市场体系完备、民间资本发达、创新氛围活跃的优势,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引导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所设科学技术奖必须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在奖评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鼓励具备一定实力的社会力量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奖励组织机构进行合作交流,逐步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
三、工作实施
(一)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司法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情况,及时启动《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工作,修订过渡期间由省科技厅按年度制定具体评审方案。
(二)由省科技厅牵头会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并建立健全安全审查和监管服务工作机制。
(三)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加强省科学技术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共同营造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