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15日
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和《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15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方案所称的验收是指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满后,市科技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为基础,对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方案适用于项目合同约定需进行验收的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注:2012年及以前立项的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沿用《佛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佛科〔2012〕48号)要求进行验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组织实施工作,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科技中介机构。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本区验收申请材料的初审,受市科技局委托承担部分项目的验收工作。
科技中介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各项具体工作,按照项目验收委托合同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对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验收项目类型
按资助金额大小,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型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具体内容是:
1.重大项目是指资助额度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重点项目是指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
3.一般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
4.小型项目是指资助额度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验收组织形式
1.现场验收:指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组织行业专家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现场考察、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现场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重大项目原则上采用现场验收方式。
2.会议验收:指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采用集中会议的形式,组织行业专家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会议验收原则上需要5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用会议验收方式。
3.集中验收:指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采用集中评价的形式,组织行业专家通过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集中验收原则上需要3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一般项目和小型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验收方式。
4.委托验收:指市科技局可委托各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部分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财务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任务后须进行财务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小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市科技局对审计报告和经费决算表开展一定比例的抽查核实。
财务验收在参照有关经费使用规定和标准执行的同时,需对以下情况进行考核:
1.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2.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项目设备购置管理情况。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必须到当地招标主管部门报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工作程序
1.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须进行财务验收;
2.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的审核,加具确认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
3.市科技局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4.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验收后形成的全套书面材料,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复核,在网上对拟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通过。
(五)材料及要求
项目申请验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3.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4.工作总结报告;
5.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6.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市科技局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及合同书规定,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六)验收评价
1.验收专家遴选原则
(1)专家的选择
参与验收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专家应熟悉被评审项目的技术、市场状况,同一行政隶属单位的专家,原则上每次只能选1人参加。
(2)专家回避原则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合作单位)的成员不能担任验收专家;专家组中不能有相同单位的专家担任;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不能担任验收专家。
2.验收结论及标准
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和“需要复议”四种情况,以文件形式下达。
(1)“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2)“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可按照结题处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等,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原则上可作为结题处理。
(3)“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A.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B.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C.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D.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E.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F.合同到期三个月前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合同到期超过一年,经多次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的;或者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拖延等严重不当行为的,视同“不通过验收”。
(4)“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验收批复后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验收资料归档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四、监督管理
(一)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申报佛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市财政。
(二)对于结题项目,经专项审计如有经费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市财政。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取消立项,追回已拨付的全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三年内和五年内不得申请佛山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其申报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以推荐,并向社会公告。发现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严格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科〔2014〕100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