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佛山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加快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工作,始终把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培育创新型企业主体的首要举措,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规模壮大与能力提升并重,培育发展一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粤科高字〔2017〕129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不断优化企业创新发展环境,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引导企业逐步加大研发投入,紧紧扭住高新技术企业这一“牛鼻子”,连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有力促进了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迅速发展。2017年,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2547家,是2015年(717家)的3.55倍,净增1830家,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286.18亿元,实现进出口总额1221.56亿元,实际上缴税费总额234.36亿元,授权专利达16,444件,其中发明专利11,730件。2017年我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11,037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49.4%。全市科技创新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近几年虽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高新技术企业在数量和发展质量上仍需增强,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创新活动持续性不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还要进一步提升,对全市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还不突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体系尚未完善。
二、发展思路
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通过技术改造、平台建设、集聚培育、人才团队、科技金融等手段,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做大、做专、做精,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坚持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提高创新能力与壮大企业规模并重,推动一大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构建覆盖企业成长主线的全链条政策体系,精准发力、精确扶持、精心培育,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培育具有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
三、发展目标
培育扶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培育企业数量持续壮大。到2020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努力达到5000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累计超过3000家,培育全市规模以上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5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数占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60%以上。推动300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股改,100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新增30家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上市。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均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
四、重点任务
(一)持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群体规模培育。
1.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双提升”。推动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加强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升级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一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
2.树立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标杆。至2020年,培育出150家规模以上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带动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每家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0万元,市、区财政各承担50%。建立对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口联系工作制度,精准服务,着力协调解决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发动媒体对有代表性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全方位重点报道,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树立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典型,宣传创新创业案例,大力弘扬企业家、创业家精神。
3.着力打造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联盟。积极探索政策互联、技术互通、发展互动的新型合作模式,推动标杆高新技术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高新技术企业,与国内相关领域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等按市场经济规则联合组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联盟。通过创新联盟的运作,加强技术集成创新,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联合突破重大共性技术难题,促进科研与生产的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对运作成效显著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联盟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
4.不断夯实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基础。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积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继续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积极引导科技型规模以下企业申报入库培育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成功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积极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到我市落户,鼓励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
(二)着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按规定在税务部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在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数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企业符合工程中心组建基本条件,并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获批组建市级工程中心。企业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认定,市财政根据国家、省的资助给予1:1配套扶持。企业获得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公共实验室或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企业获得省级工程中心认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企业获认定市级工程中心,区财政给予相应扶持。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开放型创新模式,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或分公司、并购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等方式,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企业通过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研发基础条件,集聚研发人才,促进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3.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市科技计划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倾斜性支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产业技术研究专题及未来产业技术专题,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攻克关键核心共性技术。企业获得市重大科技项目(应用型企业自主核心攻关领域)立项,给予资金扶持。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我市给予1:1资金配套扶持,市、区财政各承担50%。
4.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和落实,鼓励企业建立研发管理制度,扩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覆盖面,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应享尽享,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面,力争到2020年,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比例达80%以上。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要求,降低企业社保费用负担。
5.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参军”能力提升。引导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军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武器装备预研、承制等任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军用标准编制。充分发挥具备军品研发资质企事业单位整合产业资源的作用,提升企业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军民融合技术、计量、测试、标准、质量以及信息交流、产品展示展览展销、中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军民两用服务功能。
6.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重要支撑,科学引导企业增资扩产,充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通过改技术、改工艺、改设备、改产品、改管理等方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全方位的技术改造,支持家用电器、陶瓷、金属材料加工与制品、纺织服装、家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提高内部技术创新水平,加快工业机器人等先进制造技术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全面提升工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7.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开展成果应用推广、标准制定,以及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等活动;引导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落实国家和省扶持技术市场发展的各项优惠措施,推动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对各技术合同登记点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把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延伸到技术创新的各个领域。实行技术合同登记服务工作资助制度,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优质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资助。对被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补助。
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专利资助力度,全面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服务水平,促进专利量质齐升。重点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及时处理涉高新技术企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大力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进以专利导航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提升企业以发明专利为主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9.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及团队,加强人才培养与交流,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2.5亿元,对新引进的市科技创新团队,每个给予200万元—2000万元经费资助,各区财政按1:1配套资助。对新引进的省创新创业团队,每个按省资助经费1:1配套,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1.引导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做大做强产业发展基金,依托社会机构按照社会化市场化机制运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股份制改造、国内外上市,以及收购兼并国内外行业关键技术、知名品牌,扩大产能、拓展海外业务等。
2.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完善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贷款产品,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并通过贴息和优惠贷款产品的叠加,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成本。完善风险准备金和融资担保,主动对接高新技术企业,为银行、小贷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保驾护航,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3.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募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募资,按照“辅导一批、培育一批、挂牌一批”的原则,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上市后备资源库,予以重点培育辅导,继续对企业挂牌上市等给予奖励。推动不少于300家高新技术企业成功股改,100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新增30家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上市。联动银行机构开发“新三板”科技企业信贷产品,推动股债联动,促进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依托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进一步打造“佛山科技板”,促进银行机构与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深度合作,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和融资服务模式。
(四)发挥创新载体和科技服务机构作用。
1.充分发挥创新载体的作用。以高新区、科技园、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为依托,引导社会创新资源集聚,强化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推动政产学研金合作,建立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对单个专业科技园区(经科技部门认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当年每培育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下同)或引入1家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给予该专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管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万元;当年培育出高新技术企业或引入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10家(含)以上的,给予该专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2.提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水平。整合财税、法律、知识产权、政策咨询等专业领域的中介力量,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鼓励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作为市科技创新券经费,市科技局加强宣传引导工作,支持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科技服务。
3.建设高新技术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状态监测系统,强化对企业的精准服务,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标准化评价及推介推广,借助大数据智能分析,为科技成果转化搭建供求信息发布等公共服务,借助市场化手段,完善线上线下科技成果推广对接。继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综合服务平台,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提供求职招聘精准匹配、政策推送、职称评定、政校企合作、人才公寓申请、人事关系托管等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统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工作,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工作沟通协调、计划制订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政策落实。
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提升企业创新积极性。各类经济、科技财政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活动,市、区财政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创新投入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工作。
各区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基础数据库,健全统计分析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做到应统尽统。强化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工作与绩效考核挂钩,并定期通报相关推进工作情况。
六、附则
市科技局负责本行动计划的修订和解释。本行动计划自2018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为3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