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9日
佛山市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佛山加快建设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促进民营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督导落实
(一)用好用活货币政策工具,督促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银行机构将净释放资金用于发放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加大对普惠口径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力争年度再贷款、再贴现投放金额合计不低于36亿元,推动辖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实现“量增价优”。落实外汇管理政策,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境外市场融资。
(二)探索在可控前提下,逐步落实民营企业贷款“一二五”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3年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推动银行机构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三)支持银行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不得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扩大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覆盖面,资金使用期限由7个自然日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为单笔2000万元以下且银行承诺续贷的到期贷款,提供日费率不超过0.15‰的“过桥”资金,实现年转贷金额不少于200亿元,有效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一)完善地方政府对银行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对新增贷款余额总量大、增速快及支持民营企业力度大的辖内银行机构在财政资金存放、重大项目融资方面予以倾斜。
(二)支持银行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股权质押贷、排污权质押贷等创新融资产品,积极开展政府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供应链金融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盘活存量信贷资源,将增量信贷资源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倾斜,确保我市支持民营企业的信贷规模总量每年要保持合理增长,确保在系统内信贷份额稳中有升。
(四)推动银企双方特别是金融机构形成“银企命运共同体”意识和思想,客观对待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不搞简单化“一刀切”,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采取精细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摆脱困境。
三、建立健全具有佛山特色的融资担保体系
(一)设立佛山市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信和风险补偿,建立银行、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市场化融资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融资担保机制,提高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扩大信用担保服务受益面。
(二)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造,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促进银担合作,强化服务实体经济,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优质的增信服务。
(三)扩大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基金承担风险损失的比例最高可达90%,消除银行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后顾之忧,撬动银行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放信贷累计超过100亿元。
(四)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对企业融资的增信作用,进一步推动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争取到2020年末累计贷款金额达到25亿元。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信用保证保险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推动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理机构合作,共建佛山市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平台,促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
(五)在佛山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纳税、社保、用电、用气、工商等涉企信息,打通信息壁垒,确保涉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及时性,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中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的比例,争取每年通过平台撮合融资350亿元。
四、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一)加快实施企业上市“添翼行动”,动态筛选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对后备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由市、区两级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牵头对接已签约保荐机构的上市后备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大力推动企业上市。
(二)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股改企业市、区两级给予最高可达33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上市发行股票,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以及经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市、区两级根据企业首发融资金额给予最高可达23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对于已上市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再融资且符合要求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
(一)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对于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每发行一期市、区两级给予最高可达22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每年分别给予最高可达30万元的奖励。
(三)优化我市债券融资风险缓释基金运作流程,对我市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进行增信,风险补偿比例最高30%,并对合作信用增进机构提供增信补贴,每年补贴比例最高为增信金额的0.5%。将上市公司纳入扶持对象,并扩大基金认可的债券市场的覆盖范围。
六、聚集各类基金投资优秀民营企业
(一)积极打造珠江西岸创业投资中心,加快千灯湖创投小镇建设,争取到2020年末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创投公司)总数达450家,注册资本超过650亿元。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并投资本地民营企业,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如下扶持:落户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的奖励;孵化小微企业且投资满2年的,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奖励;投资我市企业3000万以上且满2年的,给予最高可达100万的奖励。对上市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骨干企业、后备骨干企业、新三板企业发起设立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三)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千灯湖创投小镇,区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如下扶持:股权投资基金落户给予最高可达2000万元的奖励;给予基金管理企业最高可达100%的物业租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和人才团队,根据其一定年限内对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给予100%奖励;对投资经认定的人才团队、高新技术企业和孵化项目的,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我市企业3000万元以上且满2年的,给予最高可达40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实现融资
(一)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更新设备,按不超过2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以及不超过6%的比例给予利息补贴,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企业进驻给予最高500万元落户奖励,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设备以及与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分别给予设备购买合同金额的1%和融资金额的0.5%的补贴。
(三)设立市级融资租赁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改善融资租赁企业资本金条件,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
(四)将融资租赁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体系,鼓励各区出台融资租赁风险补偿政策。
八、发展以应收账款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
(一)设立应收账款融资奖励资金,对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帮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融资年化金额1%的奖励。力争到2020年末,平台累计促成融资金额达到600亿元。
(二)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作用,推动政府采购信息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缓解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融资难题。
(三)提升金融科技含量,加强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在供应链融资服务中的应用,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较低、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支持优质供应链企业发展。
(四)支持顺德区建设桂畔海产融生态小镇暨供应链金融基地,依托产业集聚、企业平台和现代金融资源,探索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九、成立通济基金纾解民营上市企业流动性风险
(一)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上市公司通济基金,纾解由于资本市场价格短期波动带来的上市企业流动性风险。
(二)对有股权质押风险的民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开展针对性帮扶工作,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被动转移等问题。
(三)引导各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处置股票质押融资业务风险,并加强与交易所及监管部门沟通,避免强制平仓引发连锁反应踩踏;支持各类机构对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流动性支持。
(四)加强与证监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协调对接机制,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金融风险,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十、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快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与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将广东金融高新区打造为广东省征信体系示范区,实现金融与民营企业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二)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多渠道、多途径树立诚信典型,为守信民营企业提供优质便利的金融服务;严惩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严厉的约束和惩戒措施。
(三)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治理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乱象,依法查处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黑恶现象,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