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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金融杂志】大智慧 | 张智颖、廖兵: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纵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见效成势——广东省科学院的探索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21日来源:广东省科学院佛山产业技术研究院


 ︱▲廖兵

(通讯作者)

博士生导师

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

广东省科学院党委书记

张智颖

广东省科学院博士后

图|由作者提供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接力赛的关键“第一棒”,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提出以所有权激励方式将国家所有的科技成果财产权,赋予作为劳动者角色的科研人员,从根本上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产权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问题正在从“赋权科研单位”向“赋权科研人员”转变,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事关产权制度具有历史意义的试验和探索。广东省科学院作为全国40家职务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作为科研院所,如何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加快推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转化模式,为建设科技强国做出应有贡献是广东省科学院一直在探索与寻找的答案。

一、深刻认识和把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内在逻辑,厘清“转化”为主与“赋权”为辅的主次关系

      《试点方案》明确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具体表现为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政策层面上也首次对科技成果所有权改革中“赋什么权”“谁来赋权、赋权给谁”和“怎么赋权”等落地难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回应。

      深入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与探索,要深刻认识和把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内在逻辑,厘清“转化”是最终目的,“赋权”只是“转化”的一种重要方式与手段,两者之间存在主次关系。无论“先赋权后转化”还是“先转化后奖励”,本质上都旨在促进成果转化实现成果价值。赋权实质是以转化为基础、前提的赋权,并非简单的权属分割。

      在赋权改革试点与实践中,必须将赋权与转化有机结合,理顺“转化”为主、“赋权”为辅的主次关系,才能将“科技成果唤醒”。其次,要准确理解公有本质,避免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成果管理与成果权利尖锐对立起来,陷入“非公即私”的所有权陷阱。

      毋庸置疑,职务科技成果表面上是单位与科研人员的共有关系,但本质上是一种复杂的公私混合共有关系。事实上,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本身就是另一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即便赋权之后由科研人员和单位共有职务科技成果,也无法否认单位的所有者地位。

当年我国农村改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避开了所有权问题。最后,理清“什么科技成果需要赋权”“为什么需要赋权”“怎么进行赋权”等关键问题,才能进一步提出符合实际规律、有操作性的改革探索实施路径。

      广东省科学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科技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部署,在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指导下,深入把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内在逻辑,秉承“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正式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政策理念,以重大成果产出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将专利分级分类与差异化赋权结合,创新设置“直接赋权”“过程赋权”“提前赋权”三种赋权方式,分别对应“有成果、有市场需求”“有成果、暂无市场需求”“暂无成果、有市场需求”三种不同情形,为处于不同研发阶段及转化阶段的科技成果分类设置赋权方案,积极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之所以设置三种不同赋权方式是因为不同研发阶段及转化阶段的科技成果潜在风险与市场需求差异巨大,而是否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应以科技成果有明确或潜在的承接对象和市场需求,以及科研人员具有强烈的转化意愿的基本前提,不能不问青红皂白,搞“一刀切”;否则,赋权不但不能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反而会给科技成果转化添堵。 

      广东省科学院还全面梳理职务科技成果清单,纳入单列管理范围,联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科技成果进行估值、分级与分类,将科技成果根据价值高低划分为专利权维持、放弃两大管理类别,根据技术特征、产业发展趋势与市场风险等因素划分为许可、转让、质押融资、作价入股四大运用类别,科学、有效指导成果赋权与转化。

      特别是在“提前赋权”环节中,省科学院规定科研人员从成果转让收入中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70%、上不封顶,远高于国家不低于50%的规定,最大程度地激发创新主体的转化热情。

二、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管理与服务制度,着力破解“不敢转”“缺依据转”难题

      “不敢转”“缺依据转”是多年社会公认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首要关隘,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在科技成 果的评估定价、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冲突。

譬如,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的定价环节中,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属于国有资产。这意味着,一旦成果定价低或转化失败,就可能触及“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占国有资产”的“高压线” 。

      若成果定价过高,则企业和金融机构可能缺乏投资意愿,高校、科研院所单位将面临涉嫌国有资产闲置或流失的问题。虽然地区改革试点政策中给予“免责”待遇,但大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各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会担心“秋后算账”,免责不如无责无免好,因此也容易引致各级管理干部与科研人员“怕追责”顾虑,从而“不敢转”。

      具体到广东省而言,《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给予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

      然而,公办高校和科研院所基于内部控制的因素,其科研成果仍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系列管理规定管理,由资产、财务、法务等部门负责相关流程的审批和监督,导致试点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怕追责”的顾虑,更愿意通过“先转化后奖励”的路径进行成果转化,使得赋权改革自主性和效率受到影响。因此,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与实践,还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

      广东省科学院从顶层设计出发,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成立赋权改革领导小组与赋权委员会,设置赋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赋权的登记、复核、复议、撤销、变更等工作,统筹成果赋权、转化、管理、运营等事项,理顺机制,简化流程,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在广东省科技厅的部署下,广东省科学院参与制定《广东省高校和科研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工作指引》《广东省科学院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科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以及8项成果负面清单制度性文件,明确赋权程序、管理架构、权利义务、尽职免责认定主体、适用范围、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保障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积极履职“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着力解决好“缺依据”与“不敢转”问题。针对职务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赋权试点、收益分配、决策免责等方面,广东省科学院还推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一揽子配套制度。

      譬如,在大力推动赋权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知识创造转移体系”“技术育成孵化体系”“产业技术服务体系”为一体的全流程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畅通从赋权到产业化通道,为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体制机制保障与制度支撑。

三、遵循“利益捆绑、利益共享”理念,探索建立“科研团队控股+技术经理(经纪)人持股、跟投”股权激励相容模式

      波斯纳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可能扩大的市场活动中,法律应将权利配置给最珍视它们的那些人。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权利配置规则的设置,不仅应当考虑转化机制和市场机制,尤其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选择。

      如果将科技成果用法律上的权利来表达,科研人员与发明人毫无疑问是最珍视其研究成果的那些人。因此,在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对科技成果形成起到关键作用的前提下,采取适度的产权激励措施,有利于平衡职务性和劳动性的合理关系。

      “雇主主义”与“发明人主义”来看,职务发明科研人员所创造的无形资产是科研院所、企业等雇主的重要资产,实际上从事研发的发明人,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产生有重要贡献。

      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技术支持者与后续技术改造升级的重要保障者,股权激励可让科研人员能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担经营风险,最大效能提高转化效率。

      众多学者较一致地认为,在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重点不是科技成果所有权存在形式,也不是“科研单位权益放弃越多,科研人员权益获得越多”就是最佳,而是如何调动各方积极性,明确转化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利,最优化各方利益,从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社会效益最大化。

      广东省科学院遵循“利益捆绑、利益共享”理念,在赋权改革基础上,推行“科研团队控股+技术经理(经纪)人持股、跟投”等股权激励模式,通过股权结构设计确保科学家利益不被稀释,通过跟投模式让技术经理(经纪)人等共享公司成长收益,最大限度激发成果转化不同阶段不同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技术经理(经纪)人运营,利益捆绑利益共享的技术育成孵化体系,力争实现科技成果“有得转、转得了、转得快、转得好”。

(一)探索建立科研团队“技术股+现金股”激励模式

      除传统的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技术股之外,广东省科学院还鼓励科研人员以现金出资入股,形成“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持有股权激励模式,将成果完成人与转化项目发展进行捆绑。

通过设置该股权配置模式,建立起权、责、利相统一的利益捆绑和共享机制,推动科研人员积极履职尽责,有效防范研发团队只负责项目上马不负责效益提升和风险控制的潜在问题。同时,“真金白银”的现金股也向投资人和技术经理(经纪)人团队传递了“道德风险较弱”的积极信号,可激发各方积极性。

(二)建立技术经理(经纪)人跟投机制

      技术经理(经纪)人是推动“四链”融合、搭建技术育成孵化体系的重要桥梁,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着组织、评估、沟通、协调等重要作用。广东省科学院引入技术经理(经纪)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以跟投机制实现深度捆绑,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推行决策人员和骨干人员强制跟投制。

      对参与项目研发、决策和运营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强制要求按一定比例进行现金出资,推动形成深度利益捆绑,正向激活技术经理(经纪)人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主人翁”心态专注项目运营,共享公司长期成长收益,推动优质成果的产业化持续做大做强。

二是鼓励其他人员自愿跟投制。

      鼓励其他技术经理(经纪)人和院所科研及成果转化管理人员以一定比例进行现金入股,共享成果转化收益,激发成果转化全链条各环节人员的内生动力,形成勤勉尽职、各司其职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是实行项目推荐奖励制。

      鼓励技术经理(经纪)人团队推荐项目、资金、市场、合作方等优质资源,根据实际贡献给予相应现金或股权激励。

四、完善配套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平台与技术育成孵化体系建设,保障科技成果“转得了、转得快、转得好”

      赋权改革作为一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创新,从原始创新环节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畅通了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但科技成果转化难并不是难在科研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不拥有产权,科研人员拥有部分或全部产权,并不能彻底改变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现实。事实上,想让成果真正从“纸上”落到“地上”,关键还要有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平台“接得住”,从而帮助成果“转得了”“转得好”。

      不同于高校、科研院所这类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像国家工程实验室、创新与育成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转化机构既是科技中介机构,也是科技生产力机构,承担技术服务、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放大和技术转化二次创新等职责,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我国目前设立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高等院校的比例不足20%,只有40.8%的单位拥有专门的技术转移人员。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链条上,应用类、具有清晰产业化前景,特别是经过小试、中试的科技成果,能够比较顺利地进行成果转化,但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交易中介整体发育不足、功能单一、专业化水平不高,同时,高校院所自建中试平台的运营费用纯粹由机构自身负担,压力较大,企业、开发园区等考虑转化风险和转化周期等,不敢冒险吸纳成果进行转化,制约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

      目前这种下放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做法尽管能够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但依然无法解决科技成果供需信息不对称及商业化问题。

      事实上,为“科研人员”“科学家”配备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实现信息的“中枢”和“接转”,促进资金、技术、应用、市场等要素对接,努力解决基础研究“最先一公里”和成果转化、市场应用“最后一公里”有机衔接问题尤为重要。

      广东省科学院始终从国家和地方的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育成孵化体系,力争畅通科学技术前沿“最先一公里”与技术转移应用“最后一公里”,保障科技成果“转得了、转得快、转得好”。

      具体的做法有:一是打造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平台。成立广东省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编制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框架图,制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跟投管理办法、持股企业董事与监事委派管理办法、持股企业利润分配指导意见等监管制度,对成果转化后的持股企业进行统一监管,实现高效专业运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是构建更多的专业化技术成果育成孵化载体。充分发挥广东省科学院人才和创新平台优势,围绕“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在全省布局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技术服务中心和双创产业园,将广东省科学院技术资源与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对接。

      三是建设一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试验证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围绕我省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试验证公共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成果提供中试验证服务,着力解决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不确定性、提升技术成熟度、降低金融资本投资和产业应用的技术风险,精准解决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的瓶颈和短板,逐步形成满足广东省产业创新发展需要的高新技术成果中试验证技术服务体系。

      五、取得成效与政策建议

      广东省科学院自开展试点以来,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与技术经理(经纪)人推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完成了59项成果赋权并转化。近7年来,广东省科学院孵化了以“中科云图”为代表的高技术企业120余家,年均技术服务企业3.8万家(次)。

      根据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指导编写的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广东省科学院“四技”收入达48.1亿元,连续4年位居全国科研院所前10、在粤科研院所第1名。代表性企业“中科云图”由院士团队无人机遥感网技术孵化,目前已完成B轮数千万元融资,发展成为低空无人机遥感领域的领先企业,2022年入选广州独角兽企业,估值9亿元。

      下属佛山产业技术研究院成功孵化出包括国内首家半导体可靠性检测科技创新企业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60家,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产值达1.4亿元,5个投资公司进入社会融资阶段。这不仅是广东省科学院奋力践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改革的价值与成效所在,也是为促进产学研金深度联结、畅通成果转化通道提供了可能的“省院路径”。

      目前,广东省科学院试点做法也在国家科技部赋权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与广东省政协科技赋权改革专题调研中就机制创新、制度配套、载体建设、转化成效等获得了肯定。

      科技赋权改革为科研人员开辟了一条产权激励道路,从广东省科学院参与的“创新科技体制机制,以科技赋权激励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专题组织界别协商专题调研情况来看,2021年以来广东省各试点单位成果通过赋权转化项目仅占其全部转化项目的35%,科技赋权改革仍存在诸多难点堵点,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科技赋权改革未能完全融入全过程创新生态链。

      二是,科技赋权政策体系衔接不畅,保护机制不完备,在实践中,表现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文件多由科技厅和财政厅发布,而市场监管、教育、税务、金融等部门较少参与,然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又需要这些部门以及科技项目实施单位之间相互配合、协同推进。

      三是,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现行行政管理制度的约束,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对科技赋权改革仍存顾虑。

      四是,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化管理人才短缺、专业化程度较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总体呈现“量多质低”特点,科技赋权转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对此,我们也提出以下参考建议:

      第一,在深化科技赋权改革试点中,各试点单位、有关机构和职能部门应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和把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内在逻辑,聚焦技术、人才、金融、服务等创新要素,强化将科技赋权作为打造全过程创新生态链重要环节的改革意识。

      第二,建立有利于科技赋权改革的合规免责制度体系,针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化问题,持续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

      第三,培育建设高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才队伍,支持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提升转化机构和转化人员的收益分配比例,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团队的内生动力。

      第五,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好经验好做法,多层次、多维度营造科技赋权转化氛围,大力弘扬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开路先锋精神,充分发挥“小切口、大效果”的示范引领效应,将“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落地、见行见效。

      接下来,广东省科学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新部署、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广东省关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要求,立足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按照“机制+载体+人才”的模式积极推进改革试点与技术育成孵化体系建设,不断深化机制创新,布局全链条育成孵化载体,打造专业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力争在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作为,干出新气象。

      文献来源:张智颖,廖兵.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纵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见效成势——广东省科学院的探索与实践[J].科技与金融,2023(05):67-72.

      责任编辑|余健仪


      供稿人:宋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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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人: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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